《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9條與中國法律系列講解(二)
—— 如何判斷誰有權管理死者名下在港財產?
一、《規則》第29(b)條的要求
按照《規則》第29(b)條規定,在死者死亡時以內地為居籍的情形,司法常務官可命令向根據內地法律有權管理該遺產的人作出承辦授予。
二、如何根據內地法律確定誰有權管理遺產
筆者在本系列講解(一)中已介紹,在內地法律下,並不存在遺產管理制度,從而也不存在遺產承辦授予或同等文件,因此,按照內地法律無從直接確定誰對遺產擁有管理權。那麼,該當如何確定誰屬於《規則》第29(b)條中的根據內地法律“有權管理該遺產的人”呢?
內地繼承法律制度的特點,在於不設專門的遺產管理制度,但根據法律對遺產享有權益的人,可以直接根據其對遺產所擁有的權益對遺產進行管理。因此,確定誰根據內地法律有權對遺產進行管理,關鍵取決於誰對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擁有相應的權益,實際上也是取決於在香港遺產的歸屬。
三、可能影響在港遺產歸屬的制度
在內地法律中,存在若干項制度或規則有可能會影響到辦理遺產承辦手續時在港遺產的歸屬。筆者在此先簡單介紹這些制度或規則,而對於這些制度或規則的具體內容及適用,將在本系列講解的後續各篇中詳細介紹。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內地法律在夫妻財產制度上採用大陸法系普遍採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of property)。在此制度下,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只要是在婚後取得,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處理內地居民在港遺產時,往往會出現儘管有關在港遺產雖在死者一方名下,但實際上在死者生前該財產已經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二)繼承制度
按照內地法律,死者的遺產在死者死亡時即按照相應的繼承規則由繼承人或受益人取得相應的權益,因此,在死者死亡時,遺產的歸屬即發生變化並由相應的繼承人或受益人取得。在死者未設立有效遺囑處理在港遺產時,在港遺產的歸屬受內地法律中的法定繼承規則影響,若其中的繼承人也已經死亡,還會涉及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則。若死者已設立有效遺囑處理在港遺產,則在港遺產將受遺囑制度中的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則所影響。內地遺囑制度的特點,在於根據受益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而區分為遺囑繼承和遺囑規則,這對誰取得及是否有效取得遺產權益均有不同的影響。
(三)共有制度
在繼承人為多人時,還會發生他們須按照共有制度享有對在港遺產的權益。內地法律中的共有制度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情況,這也會對繼承人管理遺產的權限及如何管理遺產造成影響。
(四)其他制度或規則
此外,內地繼承法律中還存在一些比較特殊的同樣會影響遺產權益歸屬的規則,比如非繼承人的扶養關係人權益規則、胎兒權益保留規則等。這些都是在確定誰根據內地法律有權管理在港遺產的問題時所不能遺漏的問題。
聲明:作者保留對本文所享有的所有著作權及其他權利,如需轉載,必須註明作者及出處。
註: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並不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立場。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的法律意見。